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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美术学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办理的相关规定

【来源:老干处  | 发布日期:2009-12-28 】






湖美院字〔2008〕33号

湖北美术学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办理
的相关规定

   根据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去世后丧事改革的精神(鄂办文[2005]70号)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我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事办理相关规定:
一、学院各类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除个别经批准按有关民族、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,一律火化。骨灰一次性安放在当地公墓或骨灰堂,原则上就地办理。
二、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应依据丧事从简的原则办理治丧事宜。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通知逝者原工作部门以及院办等相关部门,第一时间慰问安抚家属并与遗属主事人共商后事。
三、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后事处理以遗属为主,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原工作部门负责协助办理丧事(若原工作部门机构发生变化,则按调整后的归属而定)。
四、根据有关规定(鄂办文[2005]70号),学院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可发讣告(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起草、张贴讣告及火化通知),正高或副厅级及以上职位者可发《生平简介》。其《生平简介》由遗属提出申请,原工作部门指定起草人到人事处借阅档案资料负责撰写,经遗属过目定稿,遗体送别时发放。
五、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不成立治丧机构,不开追悼会,可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单的遗体送别。遗体送别不举行仪式。参加遗体送别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后,向逝者遗像、遗体鞠躬送别,并慰问其亲属,随后即可离开。
六、逝者生前系院领导、副厅级以上或正高职称人员,遗体送别由学院分管领导主持;其他人员的遗体送别,由逝者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或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人主持。
七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遗体送别活动应从简,不宣读送花圈和唁电的单位,不宣读参加遗体送别的人员名单,不宣读逝者《生平简介》。遗体送别的仪程为:
1、默哀三分钟(放哀乐);
2、向逝者遗像三鞠躬;
3、向逝者遗体送别(放哀乐)并慰问家属。
八、院级干部、享受正、副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,火化后按规定在《湖北日报》上发简要消息,有特殊报道要求的,须经学院领导审批。
九、根据上级规定,离退休人员去世后,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分职位级别发给家属包干使用,家属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开出证明后,由人事处负责办理领取手续。
十、丧事办理过程中,需要学院审定的其他问题,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,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定或请示学院领导后决定。
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湖北美术学院
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
主题词:离退休人员 丧事办理 规定
湖北美术学院 2008年5月19日印发
共印40份